关于重庆登榜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12月10日,重庆海关官网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重庆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两寸关缉罚字[2018]17号)。
当事人:重庆登榜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邓皇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70
经查,当事人委托重庆兴朋报关服务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10日向申报进口高密度聚乙烯再生颗粒,报关单号487,申报商品编码为3901200090,申报数量26吨,申报单价755美元,申报总价19630美元。
经化验鉴定,涉案商品为聚乙烯,归类参考税号39151000。该税号商品需要监管证件P证(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而当事人无法提供相关进口许可证件。
以上事实有报关单、合同、发票、情况说明、查问笔录、原产地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证。
当事人进口国家限制进口固体废物,无法提交进口许可证件。该行为违反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退运涉案货物。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海关总署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