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游会J9(中国)官方网站

“市场经济”标准塑造:规则竞争与中国制度型应对-九游会J9

公司新闻 行业新闻

“市场经济”标准塑造:规则竞争与中国制度型应对

发布时间:2026-03-31 01:31:29  浏览:

  当今全球贸易体系中,“市场经济”这一原本基于资源配置效率的中性概念,正被美欧等个别发达经济体重塑为带有强烈价值偏好与制度竞争色彩的话语工具。国际经贸规则语境下的“市场经济”标准,并非客观评价市场和经济体资源配置机制的经济学标准,而是为一个国家或地区定性并据此适用特殊安排的法律条件。从反倾销调查中的歧视性“替代国”方法,到世界贸易组织(WTO)规则改革提案中的“市场导向条件”,再到新兴双边协定里的“毒丸条款”,一套以“市场经济”标准为名、实则服务于贸易霸凌与规则排他的话语和规则体系正在加速形成。我国面临的挑战早已超越“非市场经济地位”带来的具体贸易壁垒,上升为制度层面的规则竞争。所谓规则竞争,是指不同国家或国家集团通过推广、塑造有利于自身利益和价值观的国际规则,以获取长期竞争优势、影响他国行为乃至定义全球治理模式的过程。美欧塑造“市场经济”标准,名义上追求“公平竞争”,实质上是通过将中国的发展模式与政策实践贴上“非市场”标签,制定带有意识形态色彩的话语体系,设立和推行歧视性、排他性的规则和制度。

  “十五五”规划纲要旗帜鲜明地提出,“稳步扩大制度型开放,维护多边贸易体制,拓展国际循环,以开放促改革促发展,与世界各国共享机遇、共同发展”。我国如何回应“市场经济”之问,既关乎自身开放进程,也关系到能否在国际规则重构中维护真正的多边主义。

  WTO始终奉行普遍、无条件的非歧视原则,并不存在对成员方的“市场经济”与“非市场经济”身份划分。对于所谓“市场经济”问题,WTO采取克制的态度,将该问题严格限定在反倾销调查这一特定领域。然而,自2018年起,美国主导推动这一概念大幅扩张,将其异化为塑造歧视性规则、为单边及排他行为正名的工具。

  WTO现有制度框架下的有限“市场经济”相关规则。在WTO规则体系中,“市场经济”并非成员方需满足的准入资格或普遍义务,而仅是散见于个别文件的宣示性表述。例如,《马拉喀什宣言》序言提及各成员决心基于“开放的市场导向政策”参与世界贸易体系;《农业协定》则将其作为农产品贸易体制的长期目标。这些条款缺乏具体权利义务内涵,更未建立对成员经济体制的普遍评判标准。

  真正与“市场经济”相关的WTO规则,实际上只是反倾销调查中确定“正常价值”的例外规则。一般而言,判断是否存在倾销,进口国调查当局需要判断出口价格是否低于出口国国内市场价格即“正常价值”。但《关税及贸易总协定》(GATT)第VI条第1款附加文本第2段,允许在出口国“贸易完全垄断”且“国内价格全由国家制定”的极端情况下,可不使用其国内价格进行比较。这一定义门槛极高,实践中几乎无法适用。此外,根据《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第15条,其他成员在对华反倾销中,可在中国生产者不能证明其产业具备“市场经济条件”时,采用第三方即所谓“替代国”国内价格来拟制一个“正常价值”。这一条款是我国在积极寻求入世的背景下,为了打消谈判方疑虑做出的暂时妥协。其内核是技术性的,仅限于反倾销计算找到一个“可比”的基准价格,并非对中国经济性质的定性。同时,该安排具有15年的“日落安排”,随着2016年12月11日该条款效力终止,WTO法理上已不再支持仅因“非市场经济”理由对中国产品适用替代国方法。因此,在现行多边框架内,“市场经济”问题本质是一个空间和时间范围上都极其有限的反倾销技术性例外,而非划分国家经济体制的意识形态标尺。

  美国主导下“市场经济”话语的三阶段扩张。近年来,“市场经济”标准问题被抽离出原有的技术性语境,被美国等国家和地区系统地重塑为一种全球规则竞争的话语武器,其演进分为三个阶段,对多边主义的排斥性逐渐加深。

  第一阶段(2018-2021年初):建构话语,为设立多边新规则铺路。 2017年至2021年初,美国连同欧盟、日本三方贸易部长连续发布8份“联合声明”,阐述其关于WTO规则改革的立场和意图,其中第三份附有《“市场导向条件”声明》,标志着美国等成员首次以“市场导向条件”为名倡导规则改革。2020年起,美国又与日本、巴西向WTO提交了《“市场导向条件之于多边贸易体制的重要性”提案》。这两份文件均将“市场经济”从反倾销技术性例外提升为WTO的“根本原则”,试图在WTO层面形成新的价值共识。塑造“市场导向条件”话语的目的显而易见,即为后续在多边框架下推动形成约束产业补贴、限制国有企业的新多边规则,奠定法理与道义上的“正当性”根基。

  第二阶段(2021-2024年):为单边措施辩护,为保护主义行为披上“符合国际法”外衣。这一阶段,美国等成员转向利用“市场经济”话语为其日益增多的单边贸易措施进行事后辩解。例如,美国在2023年的WTO贸易政策审议回应环节,针对其他成员方关于其有违WTO规则的歧视性贸易措施的质疑,多次称这些举动是应对“非市场导向政策与实践”的不得已和必需之举。美国多次滥用国家安全例外实施歧视性关税,或是在反补贴调查中扩大补贴提供者“公共机构”范围、不当使用“外部基准”来计算补贴额度,“应对非市场导向经济体的扭曲”便成为其开脱责任的核心叙事。总之,在此阶段,特定国家在行为上频频背离多边规则,但话语上仍声称目的在于“维护”多边体系。

  第三阶段(2025年以来):摆脱多边约束,为设立排他性同盟提供正当性。此阶段以双边和区域的排他性同盟和“毒丸条款”兴起为标志。2025年1月,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发布一系列双边谈判模板,其中《市场政策与做法谈判范本》包含了更为扩大化的“市场经济”标准,设定了一系列针对“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共同行动。在特朗普政府以“对等关税”施压,将其他国家和地区拉入双边协定谈判后,要求谈判相对方接受若干“毒丸条款”,即缔约方约定共同减损协定外一方利益的条款。“毒丸条款”大多要求缔约方共同应对“非市场经济”第三方,或者设立单边解约权来迫使缔约方不与“非市场经济”第三方缔结协定或贸易往来。此时,“市场导向”标准的功能发生根本转变:从用于约束他国的“规则”,变为美国组建排他性同盟、排斥多边体制内非歧视原则的工具。这已不再是利用或扭曲多边规则,而是构建出一套平行于并意图架空WTO的、基于意识形态划线的封闭性“俱乐部规则”。至此,“市场经济”问题的逻辑已彻底脱离多边主义轨道。

  九游会J9官方网站 九游会国际官网

  随着“市场经济”标准的制度定位被美国等国家或地区扭曲,其判别要素也变得越来越模糊、主观且有针对性。

  现有“市场经济”判别标准体系。当前,国际层面并无统一的“市场经济”国家标准,但美欧通过多边提案、区域协定范本及国内法,构建了一套相互关联、层层递进的标准体系,旨在从多边到双边全面推广其理念。“市场经济”判别要素体系可以追溯到美国反倾销国内法规则中,《1930年关税法》第711条列举了认定“非市场经济体”要考虑的六个要素,包括货币兑换、工资谈判、外资准入、政府定价、资源分配政府干预和当局认为需考虑的其他要素。欧盟在2017年之前维持了类似的“市场经济地位”五要素体系,在2017年通过修改《反倾销基本规则》,欧盟又设立了“严重扭曲”六要素体系。

  在多边、区域和双边国际谈判层面,美欧日2018年《“市场导向条件”声明》包含七项要素,涵盖企业决策自由、生产要素市场决定、遵循国际会计准则、受私法约束等。美国2020年《“市场导向条件之于多边贸易体制的重要性”提案》与之基本一致,但增加了“可自由获得企业决策所需信息”这一要素。美国2025年《非市场政策与做法谈判范本》进一步将标准扩展至九项,新增了“私有财产权得到充分尊重”“有独立司法等法律程序”“监管机构须公平透明”等明显涉及国内治理与价值观的要求,标志着标准从经济领域向政治法律领域扩张。

  判别要素的模糊化与针对性。对上述标准演变进行纵向比较,可发现两个明显的趋势:第一,从清晰走向模糊。早期的判别要素相对聚焦于两项可观测的经济事实:一是生产要素,考察土地、劳动力、资本、知识产权等要素的价格是否由市场供需决定;二是企业关于生产、销售、投资的决策是否自主,是否受到政府的强制或任意干预。然而,新标准大量引入了诸如“无显著干预”“法律框架平等公正”“透明度高”“监管机构独立公平”等受制于主观判断、难以客观衡量的概念。关于何为“显著”、如何界定“公平公正”“透明度”达到何种程度,均未形成国际统一的共识性标准。其结果就是滥用风险剧增,为贸易保护主义的滥用提供了极大便利。

  第二,从普适性转向针对性。例如,欧盟旧“市场经济地位”五要素中,包含一项“在企业私有化和非市场贸易与赔偿相关的企业经营中,不存在国家导致的扭曲”。这明显是针对20世纪90年代中东欧国家从计划经济向私有化转型过程中的特定问题。2008年,欧盟评估认为中国已满足此条件。然而到了2017年,欧盟推出全新的“严重扭曲”标准,引入了两项旧标准中没有、却直指中国经济特征的条款:一是市场在很大程度上由受国家所有、控制或指导的企业主导;二是国有股份、投票权等“国家在企业中的存在”允许国家对价格或成本进行干预。这两条标准精准对应了中国以公有制为主体、国有经济发挥主导作用,以及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等基本经济制度特征。此外,欧盟的 “严重扭曲”国别报告制度,在规则文本上宣称国别中性,但自实施以来,仅针对中国和俄罗斯发布了全面报告,并直接在后续反倾销调查中作为初步证据使用,事实上免除了个案举证责任,构成了事实上的国别歧视。美国在其国内法实践和谈判范本中,亦不断强化对产业政策、国有企业、所谓“强制技术转让”等中国常见政策实践的关注。

  面对“市场经济”标准被异化为排挤他方的规则竞争工具,我国不应被动辩驳或陷入对方设定的概念陷阱,而应进行主动的制度型应对。这要求我国超越具体贸易争端,站在维护多边贸易体系包容性与公正性的高度,构建一套兼具原则高度与实践路径的综合性策略。

  多边层面:主张“发展导向的包容性市场经济”标准。应变被动为主动,在“市场经济”标准问题上有系统的主张。对于“市场经济”标准问题,美欧提出这一概念的意图即打压以中国为代表的发展模式,而我国长期以来对该问题持被动防御的立场,即表明我国产业和企业的经贸活动符合市场经济原则,同时,主张美欧等国家以“市场经济”之名行贸易保护之实,有违WTO非歧视原则等。然而,当今以美国为首的个别国家和地区对于排斥市场机制的保护主义手段的滥用已经严重损害了多边体制本身,出于捍卫多边贸易体制的立场,我国宜以“市场经济”的名义对这些行为予以质疑。因而,我国在“市场经济”标准问题上并非全无进攻性利益所在。实际上,早在2023年4月和5月WTO货物贸易理事会以及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委员会会议上,我国已经针对美国政府若干不当干预市场的行为发起议题,称美国排他性、歧视性芯片激励政策是非市场导向的。为了能够切实防止此类行为对多边非歧视原则的损害,我国应继续在“市场经济”议题下有所作为,提出系统性主张。

  我国可倡导并推动多边体制内各成员认同 “发展导向的包容性市场经济”观念。其核心内涵应包括:一是所有制非歧视。市场经济标准不应预设特定的所有制结构,各类经营主体只要其商业行为基于市场规则、公平竞争,就应被平等对待。二是赋能发展。承认成员处于不同发展阶段,尊重其为实现发展、工业化、结构转型所必需的合理政策空间,不能将发展中成员促进产业升级、弥补市场失灵的合理措施一概污名化为“扭曲市场”。三是结果导向。评判经济环境是否“市场导向”,应主要依据其是否产生了开放的、公平竞争的市场结果,优化了资源配置,而非机械套用特定的治理结构或政府行为模式清单。

  坚持“市场经济”议题应导向普遍性的规则制定,而非身份阵营划定。“市场经济”仅应为各方协调贸易政策、谈判新规则时遵循的原则,不应抽象地用于评判一个成员的性质,而应转化为具体的规范。譬如,用以判断一项产业政策究竟带来更多积极作用还是消极作用、是否应当被多边规则所支持等。以“市场经济”为名启动的任何讨论和后续谈判,都不应引向多边体制的分裂。更为重要的是,“非市场经济”不应成为特定歧视性、排他性做法的启动理由。

  区域与双边层面:对标高标准经贸规则的同时推广中国范本。首先,我国应当在努力对接高标准区域贸易协定规则时,将自身经济制度的特殊性解释为与市场经济的一般性相兼容。在《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DEPA)等高水平协定的谈判与合规中,在遵守通行规则的同时,积极阐释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兼容性与实践成效,力求将“包容性”“发展导向”等元素融入相关规则的解释与适用。例如,CPTPP对国有企业虽作出“商业考虑”“非歧视”等要求,却对这些概念的界定保有一定模糊性,我国应当谋求将履行社会责任等行为解释为与这些原则相一致。

  其次,我国可在与共建“一带一路”国家及广大发展中国家的经贸合作协定中,率先探索确立基于“包容性市场经济”理念的规则表述。例如,在贸易救济、投资或竞争章节强调“所有制非歧视”,防止缔约方对特定所有制企业施加额外的歧视性措施。或者纳入“反毒丸条款”,即在对方缔结具有排他性质的贸易协定时,负有告知协商义务,并在协商无果时,保留终止合作的权利。

  第三,开展规则反制和法律斗争。对于美欧依据其国内“市场扭曲”标准采取的歧视性措施,坚决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或依据相关自贸协定条款提起法律挑战。同时,依据《反外国制裁法》等国内法律工具,对基于歧视性“标准”的霸凌行径进行对等反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国内层面:深化制度型开放,夯实应对根基。最根本的应对在于坚定不移推进制度型开放。进一步保障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确保所有经营主体在要素获取、准入许可、经营运营、政府采购等方面获得平等待遇。以法治化、规范化的市场环境,回击所谓“法律框架不透明”的指控。与此同时,提升国际规则叙事能力和参与国际事务与国际竞争能力。加强政府、智库、企业、行业协会的协同,系统研究和解读国际规则,培养涉外法治专门人才。

  围绕“市场经济”标准的博弈,是全球化进程深度调整的缩影。中国的应对,终极目标不是赢得一场概念之争,而是捍卫各国自主选择发展道路的权利,维护真正开放、包容、基于规则的多边贸易体系。通过倡导包容性标准、深化自身改革、积极参与塑造,我国不仅能为自身发展赢得更为公平的国际环境,也能为完善全球经济治理贡献至关重要的力量。